2)第164章 贼船_明朝大丈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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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是犯了非死不可的大错,一般不轻易杀人。

  对此袁可立也说不上自己跟李景的做法谁对谁错,因此两个人在这一点上经常出现分歧。

  这个分歧直到红山岭的津法正式出台以后,才慢慢消失。

  红山岭的律法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搞出来的,废除了许多酷刑,增加了许多惩罚。

  比如说大明律当中有很多罪行都是株连九族,连坐等等,李录看了以后就取消了连坐这一规定,李录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,跟老婆孩子亲友没关系,除非这些人也参与其中。

  至于凌迟,剥皮,腰斩等等惨不忍睹的酷刑也统统取消,不过是一死而已,整这么多花样千嘛难道说杀千刀跟杀一刀威.医力不一样么

  对于贪污罪,李景的处罚是达到一定数额,直接杀掉,然后罚没其贪污的财产,另外关干贿赂罪,李景的规定是不管是受贿还是行贿,达到一定数额全部处死。

  贪污贿赂数额不致死的,按贪污和贿路的数额五倍进行罚献,同时处以各种刑罚,比如杖责,徒刑等等。

  对李景的这一规定,红山岭诸人看了是目瞪口呆,这也太狠了吧行贿跟受贿一样的处罚

  李录的解释是,就是让人不敢行贿,没人行贿自然就没人受贿。

  但是对于行贿妥贿李景也有严格地定义和规范,并不是拿人钱财就是行贿和受贿。

  比如说一个官员穷的叮当响,他的朋友或者亲眷对他进行资助,只要这个官员不为这些人谋利或者是脱贵,那就不算行贿受贿。

  难不成这个官员的亲友不能救济自家的亲友了么

  实际上李景也知道加了这个规定以后,可能会给别人钻空子,不过世上的律法本就没有十全十美的。

  红山岭制定的津法跟大明津相比,很多处罚都轻了许多,但是又有很多方面更加严格,当初看到李录颁布的津法,很多人都是暗暗顺舌。

  但是他们很快就体会到这种律法的好处来,那就是在红山岭的管辖范围内,所有的人没有敢行贿妥贿还有贪污的,而且一人犯错,全家不必跟着妥累,不会出现家破人亡这种情况。

  随着津法的颁布,李景又开始制定新的制度。

  同样还是把大明的制度拿过来,然后进行修改,不妥的地方去掉不用,不足的地方添加,在这一点上,袁可立真正是出了大力。

  因为对明朝制度的利弊,没有人比他更清楚。

  明朝实行的是内阁六部制,其中内阁首辅的权力最大,大到连以前的宰相都比不过,至于次辅以下的内阁成员则根本没有多大权力,基本上唯首辅之命是从。

  这样一来,如果首辅是个庸才,那么整个国家基本就不会有任何发展。

  衰可立和李呆等人商议之后,根据明朝的制度架构进行了改进。

  红山岭也成立了一个类似于内阁这么一个架构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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